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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立法--斯克拉雅罗夫事件(三)


  前言:本报道的前两部分,主要是跟踪报导斯克拉雅罗夫事件的背景和进展。在最后的这个部分,笔者把重点放在的“数字时代的版权立法”讨论上面。

   EFF与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谈判未能达到目标

   7月27日早上9时整,数字世界权利保护组织EFF开始与美国联邦司法部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进行谈判,要求司法当局撤销对斯克拉雅罗夫的一切控告,并且立即释放他。 (“电子疆域基金会”EFF,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然而,虽然说双方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但是司法当局并没有表示要放弃对斯克拉雅罗夫进行起诉,EFF在这次谈判中没有能够达到目标。当天上午11时,EFF再次发动了抗议示威集会。并且,发表公告,从7月30日起的数周之内,在全世界的二十五个或者更多的城市组织抗议示威。

   《纽约时报》对这个事件以及事件的真正焦点:“数字时代的版权立法”非常之重视。该报在斯克拉雅罗夫被逮捕四天之后,7月23日发表了题为“逮捕激化版权论争”(“Arrest Raises Stakes in Battle Over Copyright”);7月30日又发表了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劳伦斯.列士格所写的题为“数字时代的刑期”(“Jail Time in the Digital Age”) 的文章。(硅谷)圣荷西《水星报》7月31日以三分之一版的篇幅,为7月30日在旧金山举行的抗议示威发表大幅照片和新闻报道。

   EFF对版权的解释

   “电子疆域基金会”EFF对版权有如下的叙述:

   版权,在美国,是企图使得智慧财产最大限度地为全体人所用。创造文学、艺术、软件、音乐、和其他作品的人,被授予有限的权利防止其他人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版权的保护使作品的创造者可以从出售他的作品的复制品中受益,以及提供一种经济上的激励,以导致创造更多的作品。为了换取公众承认他们的这种权利,公众也要求作品作者的一系列认可,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公平使用”,是一种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护性的目的的权利。这类保护性的目的主要包括学术上的使用、写报道、或者写评论。

   二、“第一出售”,是一种再出售的权利。只要不制造新的复制品,你可以把你拥有的复制品再出售给他人,复制品被再次出售的次数不限。

   三、“时间限制”,版权授予只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到期以后,为了任何目的,都可以对该作品作任意复制。

   为什么有人要反对DMCA

   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劳伦斯.列士格(Lawrence Lessig, 他也是EFF 的一个领导成员)所发表的题为《数字时代的刑期》一文,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反对DMCA立法的一方的观点与理由。该文的一些段落如下:

   “DMCA立法把用以避开‘用于保护版权的技术’的技术及其研究交流定为非法,就是说,这是用来保护‘用于版权保护的软件’的法律。然而,问题出在这种软件技术本身从来就不像版权法本身那么精细和准确。版权法允许‘公平使用’有版权的材料,但这些‘用于保护版权的技术’并非如此;版权法只给予有限时间的版权,但这些‘用于保护版权的技术’也并非如此。

   “立法把什么是适切的版权保护变成了等同于这些‘用于保护版权的技术’所定的、所做的,而不是版权法本身所要求的。

   “(俄国密码专家)斯克拉雅罗夫的案子向我们表达了,在美国所进行的这种备受争议的(DMCA版权立法)试验,现在实际上是要用来规范整个世界。

   “DMCA是坏的法律和坏的政策,它不仅严重地干扰对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正当的使用,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从根本上危害着安全保密。要对安全保密和加密方法进行研究,就必须允许进行密码破解和对其(研究结果)进行报告与交流。只有当那些(加密技术)的弱点被发现和被描述以后,它们才可以被改正。

   “(由于DMCA立法),使得这种(学术研究)的自由在美国渐渐的消失。例如,在4月份,当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加密技术研究专家爱德华.菲尔顿将要发表他的研究成果的时候,就收到了录制行业律师的信件,威胁说,发表他的研究发现,会使他成为DMCA立法的执法对象。(笔者,请看下面的报导。)

   “法律应当帮助创作者保护他们的版权利益,但绝不应当把权限扩展到超越版权保护,特别是法律不能把对加密方法和对安全保密所进行的核心研究定为刑事犯罪。”

   “电子疆域基金会”EFF认为,立法把对加密和破译技术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定为刑事罪行,只会使情况恶化,因为人们并不会停止对加密技术的研究。使其成为非法,就会迫使这些活动转入地下,并且使得密码破译方法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免费自由流传,同时,由于加密技术的研究不能得到充分的交流,因而其发展必然受到阻碍,结果是更难有效地进行版权保护。

   他们指出,刀子有正确的用途,当然也有人用刀来干坏事,但这并不能成为立法把制造和出售刀具定为非法的理由。

   普林斯顿教授爱德华.菲尔顿案

   今年四月初,当普林斯顿大学和莱斯大学的科学家们准备要发表他们的研究结果的时候,录制工业界声称:根据一九九八年通过的千年电子版权法(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任何讨论或者提供可以使得顾客能以绕过录制工业界用于限制顾客可以怎样使用他们所购买的音乐所进行的控制,都是非法的。

   由于这种威胁,科学家们不得不在最后一分钟抽回将要出版的研究结果。

   今年六月六日,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爱德华.菲尔顿与EFF联合要求联邦法院作出以下裁决:

   虽然受到录制工业界(recording industry) 法律诉讼的威胁,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爱德华.菲尔顿(Edward Felten) 和他的研究小组拥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在今年八月份的USENIX安全技术讨论会上发表他们关于数字音乐 “使用控制”(access-control) 技术进行研究的结果。

   EFF认为,像许多其他科学家一样,这些科学家希望讨论和发表他们对于几种“使用控制”技术的脆弱性的研究结果,会导致对于这种技术的广泛研究的促进,从而带来技术的改进和突破,最终结果对于版权拥有者、消费者、和整个业界都是有利的。学术自由是保证科学发展的根基。录制工业界所采取的法律威胁使得对这种技术的研究成为非法的。

   美国联邦众议员历克.伯瑟向国会提出了要改革DMCA立法,并且重新确认符合版权法的公平使用权利。

   中国如何行动

   中国正在迅速地迈进数字时代,学术界和产业界对加密和安全技术的研究必然会日益活跃;中国即将加入WTO,版权和智慧财产有关的问题,也将会成为贸易竞争的一个焦点和工具。

   中国软件业,在盗版的打击下不能健康地成长。(当然,盗版并不是中国软件业落后的唯一原因。)

   北大方正公司为电子图书开发出了Apabi(阿帕比)技术方案,并且联合业界和有关专家作出预测,到2015年,图书馆所增加的新书将有一半是电子图书。

   昨天,《中关村周刊》刊登慕梓的文章《超星数字图书馆被破解 数字图书被窃上万册》,报导超星数字图书用的是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图文资料数字化技术,即PDG格式,只能用它的专用阅读软件超星图书阅览器(SSReader)来阅读。超星数字图书馆,2000年1月正式开通,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而网名ShunCox的一位神秘密的码破译专家则研制出一种软件,破解对象是超星数字图书。

   因此,数字时代的版权立法,以及对加密技术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应用作出适当的规范,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

   作为与“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相关联的一个分支,“世界智慧财产组织”(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制定了一份国际条约, 要求各签约国要在自己的国家执行对智慧财产的保护。

   在美国,一九九八年的DMCA立法,就是在“WIPO条约实施立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作为一种公认的看法,美国的民主党在立法时比较倾向于照顾社会福利、中低收入阶层、环境保护、平等权利、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而美国的共和党,则比较倾向于保护资本的利益。有人指出,DMCA立法就是在民主党被克林顿陆温斯基事件弄得焦头烂额的时刻,由企业界利益团体推动之下通过的。同时有人指出,美国是第一个进行“WIPO条约实施立法”的国家,因为它是、并且将继续是最大的智慧财产产品输出国,因此其DMCA立法也明显地反映出了“保护美国利益”的动机,它希望全世界都仿效、遵循这样的立法。

   香港也进行了类似的立法尝试。下面是《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1年04月02日第二版) 的一段新闻:

   “《港新版权条例正式生效 正版软件抢购一空 小企业考虑迁内地》,影响面很广的香港《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4月1日正式生效,商业机构未经授权影印报章杂志或使用盗版软件均属违法行为。……”

   然而,据报导,在该条例实施以后极短的时间之内,“未经授权影印报章杂志属违法行为”的条款就被修正。这说明了版权立法必须十分慎重和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否则会引起负面的影响与混乱。

   数字时代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和道德所进入的新的疆域,数字资讯与智慧财产上升到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数字时代的版权立法是一项新的挑战,为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与利益,必须在版权拥有者的权利与有版权的资讯的使用者的权利之间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雁鸣 美国,硅谷 08-01)


——作者雁鸣(E-Mail: yimingyan@hotmail.com)授权转载

  原文参见:Chinabyte-硅谷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