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的高云先生提出了微软 Windows XP 中的“微软产品激活”(MPA,Microsoft Product Activation)功能违反中国法的问题。
我完全同意高云先生所做的分析,MPA 确实是不合法的。
微软可能会作下面的辩解:
一、微软已经在顾客购买产品之前把这种控制告诉了他们,他们同意才付钱的。
二、微软允许用户这一年内可以对电脑硬件进行四次改动或者升级,而不会把机器锁死(有文章说,微软作用这样的改动。)。
三、微软锁死的只是自己的产品。
当然,所有这些辩解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微软是倚仗着它对电脑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来销售产品,用户因为某种原因(比如说,在生意上要和别的公司沟通和交换文件),因此不得不购买它的产品,这并不等于授予它任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其次,这种 MPA 的产品锁死控制,本身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因而绝对不能附加在产品当中,无论微软对它做出了怎么样的修改。(考虑一下,许多用户有需要频繁地改变电脑的硬件设置;而且在许多场合下,或者在偏远的地方,简直就没有条件能够及时取得激活的密码。就算是有这种联络的条件,用户也绝不应当承受这样的负担。高云先生有远见地提醒大家,如果所有的软件公司都在他们的产品中加入“激活控制”,那将是消费者和社会商业秩序的恶梦。)
微软有强大的律师阵容,在美国玩弄各种法律手段,颇为得手。然而,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它就得服从主权国家的法律。
俗语说:“家有加法,国有国法”,不同的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以及国内消费者的权益,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微软要到别的国家做生意,就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比如说,美国在制定反垄断法及其进行有关的法律裁决的时候,偏重于从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受到损害来衡量,这也正是微软可以利用来辩解和实行时间拖延的东西。而欧洲则侧重于从保护平等竞争来考虑,因此,单单是因为公司过大而形成垄断,在欧洲就不能得到允许,这就是为什么微软有可能在欧洲遭受到与在美国不一样的裁判与惩罚。
同时,不同的国家和法庭会针对不同的起诉内容来进行考虑。据报道,美国司法部和各州检察官对抗微软的案子比较着重于对它的 Windows 95 和 Windows 98 操作系统产品作为对象。而欧洲则着重于针对服务器(Server)市场和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Net)作为对微软垄断行为的审理对象。并且,消费者团体与微软的竞争对手现在都要求迅速把微软的 Windows XP 纳入审判范围。
据报道,韩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 Daum Communication (营运韩国最大的门户网站,同时也是韩国最大的即时信息软件开发商),已经于10月4日以微软(韩国)为对象,向汉城地方法院提出了要求禁止销售微软 Windows XP 新操作系统的诉讼。要求停止预定于10月下旬在韩国开始的 Windows XP 销售。
据 Daum 公司当天发布的消息说,“微软公司的 Windows XP 捆绑了 MSN 信使等多种应用软件,强行要求消费者使用它的操作系统之外的其他微软产品。这侵害了消费者自由比较、研究、购买其他公司产品的权利,而且剥夺和侵害了更多的企业在质量及价格方面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本公司认为:销售 Windows XP ,其本身就事实施公平交易法中所定义的不公正交易行为,以及强制交易行为”。
Daum 公司已于九月五日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了“微软的违反了公平交易法”的起诉书。9月27日,Daum、莱克斯韩国(LYCOS Korea)、韩国通信等十八家门户站点与软件风险企业联合发表了声明。十八家公司在声明中主张,“微软公司正准备销售捆绑有即时信息(IM)软件、互联网电话等各种并用软件的 Windows XP 。属于利用其占操作系统市场 90% 以上的垄断性地位来强制消费者使用其软件的不正当行为”。
据笔者所知,中国目前还没有完成“反垄断法”。然而,正如高云先生所指出的,根据中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或者再加上其它的有关法规,中国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组织、有关企业和司法部门就完全可以有权、有法律依据地采取法律行动,制止微软的违法侵权行为。
笔者不久以前为了呼吁反盗版而写下《底部穿了洞的中国软件业》一文。我们反盗版,只能依法而行,决不能让垄断的强权为了利润而侵犯消费者正当的权益。关于这个方面,高云先生在他的文章的最后两个段落已经谈得非常清楚。
韩国是我们的好榜样。我觉得,韩国人民在维护国家尊严与民族自尊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象笔者这样只是写写文章,是成不了事的。
希望有人能够联系更多的关注这个问题的人,取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行业团体以及法律界的支持,采取实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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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参见:Chinabyte-硅谷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