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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v3对DRM态度过于苛刻


  自由软件基金会新通过的公共许可证版本3中对数字版权管理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已由敌视升级为威胁了。

  距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发布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3(GPLv3)的第三版草案已经有一个月

  了,奇怪的是,很多开源社区成员,特别是企业级成员的反应却很平静。

  为什么原本以为会高呼万岁的企业却默不作声?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许是因为花了两年时间起草、修改、再修改之后,GPL终于让企业管理层对那些含糊不清的措辞、不确定性和风险感到气愤了。

  为了说明他们可能产生的顾虑,先来看一个主要问题:内容公司,如电影、音乐和图书出版商等,能在GPLv3下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吗?由于所有Linux发行套件都包括很多FSF控制下的程序,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如果GPLv3和DRM不相容,那么谁都不能在Linux系统中添加DRM。

  事实上,FSF一直强烈反对DRM。GPLv3的第一版草案就直接表达了这一观点:“本许可证坚决反对限制用户复制、修改和分享版权作品自由的技术性规定。本许可证的所有条款都将遵守许可证发行人的这一明确声明。”也许人们已记不清草案中的每一个字,但反DRM的声音依然响亮。

  FSF对DRM的态度并不新鲜,新鲜的是FSF对许可证条款做出的根本性转变——敌意已升级为威胁。

  在之前的GPL第二版中,重点是原始代码的再发布问题。只要GPL程序用户没有将代码传给其他用户,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如添加合适的应用程序、从内部修改代码、添加DRM等。这些行为不会违犯GPL,这样宽松的规定很受欢迎。但目前的第三版改变了这一情况。即使用户不再发布代码,新添加的反DRM规定也会影响用户的内部操作。

  这一重要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有些用户会为了避开DRM程序而改变代码。《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anti-code-cracking明确禁止这一行为。而现在的规定是,任何在GPLv3 下使用代码的用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条款的权利。

  这样做有用吗?弃权会起作用吗?也许。

  第二条反DRM的措施包含于同一讨论中:如果销售或出租一台有GPL下代码的消费电子设备(除非是在ROM中),那么这些代码就需要被公开和修改。换句话说,只要代码中包含任何DRM措施,这些措施就应该被找到并删除。

  那手机怎么办?无线公司补贴用户,使其手机配置只能使用自己的网络。在此条款下,取消了限制的程序可以免费出售。这样做会对无线公司造成巨大伤害,也很可能终结补贴。

  第三项反DRM武器埋藏于草案讨论的定义部分。那就是要求与GPL下代码有动态联系的代码也要遵守GPL的公布要求。甚至如果某个单独的程序包含有DRM,可能也要遵守GPL的规定,这取决于这项含糊规定的覆盖面和精确度。

  许可证会对内容制造商采用DRM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模糊的条款增加了不确定性。你能想象IT公司仅仅是出于对开源社区的贡献或某博客中的建议,就冒着风险对耗资1亿美元的电影的导演说,“为了保护作品,我们要放弃制片商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