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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GNU GPL发展Linux



         作者:陈际红 
    Linux能在短短的几年内在软件领域占据如此耀眼的位置,是多数人始料不及的。由于它独特的许可证体系,Linux对于渴望突破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的垄断,拥有一套自主操作系统的我们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基于Linux的操作平台及其集成应用环境的软件已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目录。

    研究GPL及其它自由软件许可证的游戏规则,对于我们发展国内的自由软件事业,对Linux在中国发展的准确定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GNU GPL的规则及分析

      1.GNU GPL的制定及目的

      由RichardStallman创建的自由软件基金会(“FSF”)致力于消除对计算机程序在复制、分发、学习和修改方面的种种限制。他们通过在所有计算机领域中开发和使用自由软件———尤其是开发GNU操作系统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GPL由Stallman在1989年写成第一版,希望借以打破版权法律体系对软件的桎梏,保护公众对软件共享和修改的自由。在GPL的条款下,“freesoftware”指的是“自由软件”而非免费软件。针对在GPL使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FSF于1991年发布了第二版的GPL。GPL的成功极大推动了自由软件的发展。

      GPL之外,FSF还制定了LGPL许可证。同GPL相比,LGPL是一个较弱的copyleft许可证,它允许程序与非自由的模块相连接。

      2.GPL的适用

      如果原始版权人在声明中明确说明其程序或作品置于GPL条款之下发布,则GPL适用。GPL在文件的最后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作者如何使用GPL来发布自已的程序。为了做到这一点,作者至少要在程序中包含以下声明要点:

      ●版权声明。如:“版权所有(c)19XXΙ作者姓名Λ”。表明作者未放弃版权。

      ●自由软件声明。如:“这一程序是自由软件。你可以遵照FSF出版的GNUGPL来修改和发布这一程序。”

      ●无担保。如:“本程序没有任何担保,甚至没有默视的适销性和适用性(Merchantability and Fitness)担保。”

      ●完整的GPL副本的阅读或获得办法。

      在某种情况下(例如,你想用GPL方式来发行的程序属于职务作品),程序开发者在用GPL的方式发布程序之前,需要取得对该程序有处分和支配权力的机构或人员放弃版权的声明。

      GPL许可证只约束有关程序的复制、分发和修改行为。但作为一个例外,如果运行程序的输出构成基于程序的作品时,运行行为同样受到许可证条款的约束。

      3.程序的复制与分发

      收到受GPL约束的程序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你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和分发它:

      ●在每一副本上明显和恰当地标明版权声明和无担保声明;

      ●给每一接受者一份GPL许可证副本。

      4.程序的修改

      在GPL条款下,程序的接受者可以修改程序,从而形成衍生作品。要合法地再发布该衍生作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注明修改信息;

      ●允许第三方作为整体按许可证条款免费使用。此处的费用指源自版权法的许可使用费;

      ●如程序在运行时以交互方式读取命令,则应在交互命令之前打印版权声明、无担保声明和用户可依GPL重新发布程序的声明。

      5.以执行程序的形式分发程序

      只要遵守GPL有关程序的复制、分发与修改规则,你有权以执行代码的形式来复制和分发程序,但必须与执行程序一同附上源代码,或者提供获得源代码的书面报价信息。获取源代码的报价以实际完成源程序发布的成本为限。

      自由软件的版权问题

      Linux是依照GPL发布的,因此,它的版权问题与其它依GPL发布的自由程序相同。

      1.何谓版权

      版权是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取得的对作品的专有权利。GPL源于反对版权的目的制定,它独创了Copyleft的许可方式。但是,富有戏剧性的是,为了构造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软件分发规则,保证自由软件在社会中自由共享,GPL又是依靠版权法和版权制度来保证顺利实现目的的。版权人依据版权法取得各项人身权力和财产 权力。著作权人有权自己使用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有权禁止第三人对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依GPL条款发行程序的作者,从来就未放弃过版权,恰恰相反,他们往往会把“版权所有”字样明显地标注在程序的前端。保留版权,而非放弃版权,是基于以下因素:

      ●保证许可证的合法发放者身份。许可证是一项将自己的权利授予别人有条件使用的法律文件,前提是许可证发放人必须拥有这项或这些权利。

      ●有权约束自由软件再分发人的各项行为。如果自由软件的发放者,不是采用GPL许可证,而是采用放弃版权的方式,则自由软件的再分发、复制与修改是不可控的,有可能会走向有违原始发放人初衷的另一面。

      ●防止对自由软件的滥用。放弃版权等于将程序置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它。这种状况下,有可能使某些人通过主张修改作品的版权或申请专利的方式,将自由软件据为已有。

      ●保留原始权利人有权对自由软件的许可规则进行修正。在某些情况下,如由于专利问题,使得程序在某些地区的发布和使用受到限制,则原始版权人可通过增加许可证条款的方式,将这些地区明确排除在外。

      2.版权问题

      在GPL的使用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程序衍生作品的版权问题。依版权法理论,修改、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版权归修改翻译人享有,也就是归再创作作者享有版权。受GPL约束的自由软件亦不例外,GPL许可证的接受者,当然合法地获得程序或基于程序作品的修改权利,也就是说他有修改程序的法律依据。修改之后的新作品的版权应归他所有。但是,重要的是,修改者在重新发布经修改的程序(衍生作品)时,必须满足GPL对他的要求:“你必须使你发布或出版的作品允许第三方作为整体按许可证条款免费使用”。并且GPL条款规定“当你重新发布程序(或任何基于程序的作品)时,接受者自动从原始许可证颁发者那里接到受这些条款和条件支配的复制、发布或修改程序的许可证”。显然,当修改者重新发布经修改的衍生作品时,除了可以在衍生作品上表明修改者身份之外,他已对衍生作品丧失了任何的支配权。所有用户的许可证,不管是谁直接发放的,都视为从原始许可证颁发者获得。衍生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他重新发布衍生作品时,实际上是将权利让渡于许可证的原始发行人。衍生作品的用户也视为从许可证原始发行人处获得复制、再发行和修改作品的权利。

      经过修改的程序,形成基于程序的衍生作品,再发布时受GPL条款的约束。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再发布作品的某一部分并非是程序的修改或其衍生作品,而是独立的部分,则形成“不同作品”。不同作品独立发布时,不受GPL条款的约束,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使是不同作品,但当它作为衍生作品的一部分发布时,作为一个整体它仍受GPL的约束。

      有许多软件公司为Linux系统开发了外挂的中文输入系统。中文输入系统运行在Linux平台上,完成汉字输入功能,应该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是Linux核心系统的“不同作品”。但是,如果汉字输入系统作为中文Linux操作系统的一部分,与系统一道整体发布,则开发者就不能再以自己身份主张输入系统版权,输入系统已置于GPL的约束之下。

      Linux软件在中国的发展

      有人曾希望在Linux基础上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但在仔细分析GPL的版权体系之后,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不管多么深入地修改Linux系统,所形成的作品仍为衍生作品,它的发行仍受GPL的约束。除了能把修改者的姓名在程序上注明之外,我们不能拥有任何的权力。

      或许有人会想到借鉴和学习Linux的软件技术,而由我们独立开发类似于Linux的操作系统。这当然可以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但从内核到支持软件,无一例外地由自己从头写起,且所写的软件中不能包括Linux的任何一部分,或对Linux系统的任何一部分进行修改,这个付出与代价是巨大的。失去了GPL这样一个自由软件分发及开发体系,一个封闭的新的操作系统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它的创新性是没有活力的。

      尽管如此,充分利用Linux系统及GPL体制,对软件产业仍是至关重要。可以做这样一个假想:在这之后的若干年,我们致力于推动Linux系统在我国的发展,不遗余力地依照GPL来推广Linux系统在我国的使用,开发中文环境下的各项支撑和实用软件。我们使得基于Linux系统的中文实用软件(当然,大部分是应当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可与Windows的实用软件相提并论,Linux的用户与Windows的用户在一个数量级之上。之后,我们仿照Linux系统开发了一个与Linux兼容的操作系统,而且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这完全可能,因为我们只是参考了Linux的设计思想,谁都知道,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



      
    发布人:Crystal 来自:赛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