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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不属于任何人(By Richard Stallman)



         Dagou(a.k.a. Paul Zhao)译,欢迎转载。

    数字信息技术对这个世界的贡献在于使信息的复制和修改过程更为方便,而电脑无疑使所有人都享受到了这种方便。

    不过,并非所有人都希望问题变得更为简单,所谓的“版权系统”把“版权持有者”(Owner)的概念赋予了软件程序,这些持有者中的大部分人都拒绝将软件的潜在功能赋予他人,他们希望自己成为唯一可以复制和修改此软件的人。

    版权系统是随着印刷技术——一种大批量复制技术——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对于印刷业来说这一系统非常适用,因为它所限制的只是那些掌握有大批量复制能力的人,而并没有剥夺读者阅读的权利。一位没有印刷机器的普通读者可以用笔和墨水进行复制,很少有人因此而受到诉讼。

    数字技术显然比印刷技术更为灵活,当信息被储存为数字格式后,你可以很方便地复制它们并与他人共享。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得版权系统一时无法适应,因此越来越多的严厉而无理的措施被强制执行以维护软件的版权。大家可以看看美国软件发行者协会(SPA)所采取的以下四种手段:

    1、通过大量宣传告知人们:违背版权持有者的意愿去帮助朋友是不对的。

    2、利用诱饵揭发其合作伙伴及同事。

    3、在警察的帮助下对办公场所和学校进行突击检查,被检查者必须提供未曾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

    4、(在软件发行者协会的请求下,由美国政府)对麻省理工学院的大卫·拉迈克切亚等人提起诉讼,其罪名并非复制软件,而是未能妥善地保管其复制工具并限制其用途。

    这四种手法与前苏联的做法如出一辙——每台复印机都配有一名警卫,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人们不得不转入地下秘密交流信息,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地下出版物”(samizdat)。当然,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前苏联对信息进行控制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而美国则是为了追求利润。不过,最终影响我们的是这一行为的结果而非原因,任何阻止信息共享的做法,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会采用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严厉措施。

    版权持有者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证明自己理应拥有控制信息的权力:

    1、混淆概念

    版权持有者们常使用一些中伤性的词语,如“盗版”、“盗窃”,或专业一点的术语,如“知识产权”、“伤害”,以引导公众的思维方向。这一思路实际上是将程序与实物混为一谈。

    我们对于“实物所有权”的思考往往是围绕从别人那里“夺走物品”是否正确来展开的,众所周知,“复制物品”同“夺走物品”完全是两码事,可持有者却要求我们将两者同等看待。

    2、夸大其辞

    版权持有者们常说自己因用户的私自复制程序而受到了“伤害”或“经济损失”,不过,复制行为本身并不会对他们造成直接影响,也不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损失只有在复制者有可能掏腰包购买其软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

    很显然,大部分复制者都不愿意掏腰包,于是持有者们的计算公式就发生了偏差,他们似乎以为每个人都愿意掏钱购买他们的东西。委婉一点说这是一种夸大其辞。

    3、法律

    版权持有者们通常会用目前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来威胁我们,他们似乎认为,法律总是明确无误地反映了人们所应有的道德观念,实际并非如此。这种说法只能用来加强人们的惯性思维,而无法体现真正具有批判意义的精神。

    法律并不一定代表对错,这是常识。每一个美国人都知道,50年前在美国的许多州,黑人坐在汽车车厢的前端是“违法”的,而实际上,只有种族主义者才认为黑人坐在汽车前端是“错误”的。

    4、自然权利

    版权持有者们常常声称自己与自己所写的程序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联,并由此而得出结论:他们对于此程序的热情和兴趣超过了其他所有人,甚至全世界所有人(一般来说是公司而非作者本人持有软件的版权,不过在这里我们暂且忽略这一差别。)

    对于那些将“作者比用户更重要”视为道德公理的人,我只能以一名知名软件作者的身份声明,这纯粹是一派胡言。一般来说人们只可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那些拥有自然权利的人表示同情:

    第一种情况可以与实物作对比,在我把意大利面条煮好之后,如果有其他人将面条从我嘴边夺走,我肯定会表示抗议,因为我和那个人对于这碗面条有着同样的兴趣,他的行为在使自己获益的同时伤害到了我的利益。要么你吃,要么我吃,双方之间的一点细微差别都足以破坏这一道德平衡。

    如果你正在运行或修改我所写的程序,那我只会受到间接的影响,直接受影响的是你。是否复制一份程序给你的朋友,这一决定只会影响到你和你的朋友而不是我。我无权禁止你,也没有任何人能禁止你。

    在第二种情况下,人们被告知作者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是我们这个社会所约定俗成的传统。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事实正好相反。在制定美国宪法的时候,作者的自然权利被提出来又被断然地否决,因此宪法“允许”版权系统但并不“需要”它,宪法声称版权必须是暂时性的,宪法还声明版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进步,而不是犒劳作者。无可否认,版权的确在某种程度上犒劳了作者,在更大程度上犒劳了出版商,但这么做的目的只是为了改变他们的行为。

    我们这个社会的真正传统是:版权系统侵犯了大众的自然权利,一切必须根据大众的利益进行判定。

    5、经济学

    软件私有化的支持者们所坚守的最后阵地是:私有化有利于更多软件的问世。

    不同于前面所陈述的四条理由,这一论点建立在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基础上,而且它所追求的目标也很正确——令用户满意。根据以往的经验,人们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如果给予开发者以较好的回报,他们就能制作出更多的软件。

    不过这一论点依然存在一处漏洞,整个论点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假设这一问题的区别仅仅在于我们所支付的钱的多少,假设我们所需要的只是“软件的开发”,而不论其是否拥有版权。

    人们很容易接受这一假设,因为它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相吻合。例如三明治,如果无论免费与否你都能得到一块相同的三明治,那问题的区别就在于你所支付的钱的多少。不管你是否自己掏腰包,这两块三明治的口味是相同的,营养价值是相同的,而且你对它只有一种处理方法——放进嘴里吃掉。也就是说,这块三明治是否有主人并不会影响三明治本身的使用价值,只会影响到你的钱包。任何实物,无论它是否“名花有主”,都不会影响到它“是什么东西”,也不会影响到你将“如何使用”它。

    不过,如果一个程序被某人所私有,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它是什么,以及它的使用方式,这就不仅仅是掏不掏钱的问题了。版权系统鼓励版权持有者生产更多的东西,但这些东西不但并非社会所需要,而且会对我们产生无形的污染。

    社会需要什么?需要的是可以真正拥有的信息,人们可以读取、修改、适应和改进它,而不仅仅是使用,但版权持有者却只交给了我们一个无法研究或改变的黑匣子。

    社会同样需要自由,当程序被私有化的时候,用户就失去了控制其部分生命的自由。

    更重要的是,所有社会都应该鼓励公民发展自愿合作的精神,当版权持有者告诉我们,以某种自然的方式帮助邻居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时,他们正在污染这种公民精神。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自由软件事关自由,而非价格。

    对于版权持有者来说,经济方面的讨论是错误的,不过经济问题却是现实的。某些人出于爱好或羡慕和爱而写了一些有价值的软件,如果我们能为他们提供资助的话,他们就能够写出更多更好的软件。

    自由软件的开发者们十年来一直在尝试不同的方法以寻求资助,有的成功了。我们并不需要人人都成为富翁,美国家庭的平均收入,大约35000美元,即便是对于许多远不如编程那般有成就感的工作来说也已经拥有了足够的吸引力。

    在获得奖学金之前,我几年来一直是依靠为我所写的软件定制增强功能维持生计,每一个被加入标准版本的增强功能最终同样会对所有公众开放。客户支付给我钱是因为我所加入的这些增强功能是他们所需要的,而非我自己希望加入的。

    自由软件基金组织(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是一个为自由软件开发者筹募资金的免税组织,其成员依靠销售光驱、磁带和使用手册盈利(所有这些东西用户都可以自由拷贝并更改),以及接受捐助。目前这个团体共有五名程序员,外加三名处理邮件订单的工作人员。

    某些自由软件开发者依靠售后服务盈利,例如Cygnus Support公司,这家公司大约有50名员工,其15%的工作是开发免费软件。对于一家软件公司来说,这个比例的确不小。

    英特尔、摩托罗拉、德州仪器和Analog Devices等公司目前正在联合资助免费C语言GNU编译器的开发工作,Ada语言GNU编译器的开发工作则由美国空军资助,后者认为这是获得高质量编译器的性价比最高的一条途径。

    以上这些例子只是小例子,自由软件运动目前依然很年轻,规模很小。不过由听众支持的美国电台的成功运作表明,对于一些大型项目来说,无需强迫别人掏腰包也可以获得人们的支持。

    作为今天的一名电脑用户,如果你的朋友希望你能为他复制一份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你不应当拒绝,合作精神比版权更重要。而且,这种合作不应只在地下进行,每个人都应该以此为荣,公开自己的诚实生活,对所有私有软件说“不”。

    你应该可以公开、自由地与其他软件使用者合作,你有权了解软件的工作原理,并将其传授给你的学生,当软件发生问题时你完全可以雇用你所喜爱的程序员对它进行修改。

    你理应得到自由的软件。

    版权所有 1994年 Richard Stallman

    上述每个字都允许被复制并重新分配,无需任何版税,只要原封不动地保留此声明。
    发布人:Rongbin 来自:斗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