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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商业哲学的教条——GPL反思录之二



        
    面对软件的高价值与复制的低成本,微软提供一个符合传统价值模式的方式——许可证方式。按照每一个CPU一个许可证的原则发放软件拷贝,每一个软件拷贝都以相同的价格销售。这个时候软件本身(软件介质)变得并不重要,法律协议(许可证)成为销售合同的标的。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微软的做法,既然软件低成本复制造成了软件价值的流失,我们就通过法律的方式(典型的西方契约观念),确定软件自有复制的违法性,要求消费者使用合法的软件,购买软件生产公司提供的许可证,再把许可证卖一个好价钱。软件公司的利益就如此得到保障了。
    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商业哲学在软件发展上的体现。不承认现有产品的属性,用法律的抽象方式把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价值方式等同起来,在产品交换中,把对于厂商不利的模式转化为对厂商有利的模式(复制的低成本于是从给客户带来利益变为非法,而厂商的低成本复制变为合法)。
    作为软件高价值与复制的低成本,微软的思路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但是GPL却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发布人:linuxfa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