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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秘鲁国会议员给微软的一封公开信



        

    利马, 4月8日, 2002年
    给: Senor JUAN ALBERTO GONZALEZ
    General Manager of Microsoft, Peru

    亲爱的先生:

    首先, 感谢你3月25日的来信,信中你阐明了微软在1609号 "自由软件在公
    共管理中的使用" 提案上的官方立场, 这条待通过的提案源于秘鲁希望在
    全球技术环境中找到合适的地位. 本着同样的精神, 而且相信我们交换彼
    此清晰和公开的想法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方案), 我很荣幸
    地在此回复你信中所提到的问题.

    虽然观点(比如说你的观点)能说明一些问题, 但是如果你能收集一些
    有力的论据来证明私有软件能给秘鲁和它的公民带来好处而不是只提出
    普通 意义上的反对(我们会在以下讨论中详细分析)的话, 我相信从我们
    各自的地位来说,这会对我们双方更有意义的.

    为了使这个讨论更加有序, 我们假设你所说的"公开源码软件"就是提案中
    定义的"自由软件", 因为有些软件的提供执行程序(注1)的同时也提供源
    码, 但这并不符合提案中的定义; 你所称的"商业软件"就是提案中定义的
    "私有"或者"不自由"的软件, 因为自由软件也可以拿来销售,就象其它的
    货品或者服务一样.

    我有必要澄清一件事,政府部门使用自由软件所能节省的开支和我们现
    在讨论的提案的目的并不直接关联. 那只是边际积累价值, 并不是这个提
    案所关注的焦点. 指引这个提案的基本原则是和国家法律的基本保证相
    关的, 比如说:
    公民可以自由的(注2)得到公共信息
    公共数据的连续(永久)(注3)性
    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为保证公民能自由的得到公共信息, 我们必需保证数据的编码不是由单
    一的供应商提供. 使用标准和公开的格式是自由获得数据的保证, 如果需
    要的话我们可以创造出兼容的自由软件.

    为保证公共数据的连续性,永久性, 软件的可用性和可维护性不应该倚赖
    供应商的好意, 或者他们强加的垄断性条件. 有了源代码就可以保证那些系统的后续开发(注4).

    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 我们必需倚赖的系统是不应该有那些允许远程控
    制或者不必要的发送信息给第三方的机制的. 那些源代码可以自由获取的系统是必需的, 因为这样的系统可以让任何人,包括国家,它的公民,和
    全世界大量的独立技术专家的检查. 我们的提议带来更进一步的安全性,
    因为有关源代码的知识消除了"间谍代码"的可能性.

    同样的, 通过广泛传播那些不含"间谍代码"的自由软件, 我们的提议加强
    了公民的安全, 不管他们是作为一个法定的信息拥有者,还是作为一个消
    费者, 以为"间谍代码"使得公民的私隐和个人的自由受到威胁 .

    在这个意义上, 这个提案只是为将来政府使用什么样软件作出了规定, 也
    就是说, 那些软件必需和基本原则没有冲突.

    在提案中以下几点是很清楚的:
    -法律没有禁止生产私有软件
    -法律没有禁止销售私有软件
    -法律没有指定必须使用哪个具体的软件
    -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从哪个供应商那里购买软件
    -法律没有规定软件必需使用什么样的许可

    提案所清楚表达的是如果软件要被政府所接受,光在技术上可行是不够
    的,软件的合同条件必需满足一系列有关许可证的要求, 如果不是这样的
    话,政府就无法保证公民能够适足地处理自己的数据, 关注数据的完整
    性, 保密性和可获取性, 而对政府的正常运作来讲又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都同意, 冈刹雷司先生, 信息和通讯技术对公民的生活质量有很大的影响(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 同时我们也都同意, 我在前文指出的那些基
    本的原则是象秘鲁这样的民主国家的立国之本. 所以我们对任何可能的
    保证这些原则的方法感兴趣, 那些方法可以是不同于这个提案所定义的
    使用自由软件的方案.


    以下我们就详细分析一下你的那些观点:

    首先, 你指出:" 这个提案强迫所有的公共实体只能使用自由软件,也就是
    说开源软件, 这样做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也就是宪法所保护
    的无歧视, 自由私营企业,产业自由化和合同自由化的权利."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这个提案没有涉及到你所列举的那些权利; 提案只是
    提出了政府机关使用软件的必需满足的条件, 没有和私有产业方面混淆
    起来. 众所周知的原则就是政府机构是不能和私有产业那样享受广泛的
    合同性质的自由的,因为政府的行为是公共的,必须是透明的; 在这个意义
    上,当我们立法的时候公众的利益应该是占主导地位的.

    这个提案是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 因为没有任何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被剥夺了向政府提供这些商品的权利, 而且这个提案也并不比
    "政府合同和购买法"更加严格.

    这个提案并没有带来任何的歧视, 提案只是说明应该怎么提供货品(这是
    政府的权力) 而不是规定谁可以提供货品(如果决定是根据国籍, 信仰,
    人生观和性倾向来作出的话,才是歧视). 正好相反, 提案绝对是反歧视的.
    那是因为在提案的定义中有关软件的部分十分清楚,没有疑问, 提案防止
    了政府使用那些含有歧视条款的软件.

    从上面两段来看, 这个提案很明显没有伤害到自由私营产业,后者可以选
    择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生产软件; 他们中的一些会被政府所接受, 另一些则
    不会, 因为它们和上面提到的基本原则的保证相冲突.这个自由提议是和
    产的自由和合同自由(政府可以参与有限形式的合同)相容的. 任何私营
    业者可以根据政府的要求开发软件,或者不这么做. 没有人被强求采用一
    种生产模式, 但如果他们希望向政府提供软件,他们必须提供保护基本原
    则的机制, 这些在提案中都有叙述.

    顺便举个例子: 在提案中没有禁止你的公司提供给政府一个办公软件包,
    收取你认为合理的费用. 如果你没有这么做,那并不是因为法律的限制而
    是你们自己作出的有关自己商品的商业决策,政府与此毫无关系.

    下面让我们继续, 你提到:" 2. 这个提案使得使用开源软件成为强迫性质
    的行为, 这样会使得在公共实体在签合同和购买时的歧视政策和破坏竞争
    环境"

    这个声明只是重复先前的一个观点, 所以回应已经在上一段里了.不过,让我们花一点时间来看看有关"破坏竞争"的问题.

    当然, 在任何种类的购买中,购买者决定与他们打算购买的货品或服务相
    关的条件.打一开始, 这些条件就会排除某些生产商, 但不是"事先", 而是
    根据购买者的自主愿望决定的原则, 所以这个过程是合法的.根据提案任何人只要保证能维护那些基本原则都不会被排除在外.

    更进一步,提案实际上"刺激"了竞争, 因为在一种不断改进的模式中, 提案
    会产生具有更好的可用性的软件,提高现有的工作效率.

    在另一方面,竞争的中心思想就是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选择. 现在,一个不
    可忽略的事实是当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时候做市场(marketing)并没有扮
    演一个中性的角色(否认这一点等于是说那个公司在做市场上的花费毫
    无意义), 所以在这个方向上花费大量金钱可以影响购买者的决定.我们支持的这个提案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做市场的影响,因为在这个框架里的
    选择是基于产品*技术上的口碑*而不是生产者在商品化上所做的努力,在
    这个意义上,竞争实际上是增加了,因为即使是最小的软件生产者也可以
    和最强大的公司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了.

    在这里必需强调的是没有什么比只有一个大软件生产商更加反竞争的了,
    他们经常滥用他们的统治地位,在无数的情况下他们给用户的解决方案
    就是:"升级你的软件!"(很自然,用户得自己掏钱). 更过分的是, 他们会任
    意中止某产品的技术支持,因为他们自己认为那个产品"过时了";所以用户
    会发现如果要得到技术支持,就必需转换(注:不是升级)到新的版本(费用当
    然不可忽略,尤其是这种转换常常包括硬件的改换).当整个基础结构建立
    在私有数据格式的基础之上时, 用户就被"陷住了", 不得不继续使用来自
    同一个供应商的产品,或者花费巨大的努力转到另一个环境里(很有可能
    也是私有的).

    于是你继续:"3.所以,这个提案迫使政府只支持一种基于开源的商业模式,
    这样只会给那些真正在市场上花大钱的,创造了大量工作机会的,为国民生产总值做贡献的当地和国际生产性公司泼冷水, 却支持了那些对经济
    没什么影响的开源软件公司,他们只在服务领域创造工作机会."

    我不同意你的描述. (这里作者提到了MS在给议员的信中另一段叙述,有
    机会再翻译那封信) 部分是因为你自己在你的信中的第6段指出, 有关服
    务在软件使用中的相对比重(大意是MS为了说明软件价格只占整体费用
    的很少一部分,就说硬件和服务的费用大大超过软件的费用,因此MS的价格并不贵,约8%). 这其中的矛盾使得你的立场变得没有意义(无效).这种
    服务型的经济模式, 在软件产业里有很多公司采用, 有巨大的经济上的意
    义, 而且比起发售程序许可证来更有增长的倾向.

    从另一方面来说, 经济中的私有板块有着最广泛和最多可能的经济模式
    的选择,即使这种选择的自由被私有软件生产者在做市场上不合理的花费
    不知不觉中模糊了.

    还有, 根据你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政府市场对于私有软件产
    业非常关键, 以至于如果政府按这个提案行事的话那些公司就完全没有
    市场了.如果这是真的,我们可以推断政府一直在用公款资助私有软件产
    业.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政府有权把这些资金用到有最大社会效益的地方
    去; 无可否认的是, 如果政府决定资助软件开发,考虑的社会效益和合理
    使用纳税人的税金,当然应该选择自由而不是私有软件.

    关于在象我们这样的国家私有软件产业产生的工作机会一般都是技术性
    的,没有太多的附加值;在本国市场,那些提供跨国公司私有软件技术服务的的技术员不可能修补漏洞(BUG), 不一定是不能或者没潜力, 只是因为
    他们无法得到源代码.但自由软件一方面可以创造技术上更加合格的雇佣
    市场,大家在同样的条件下竞争,成功者是那些能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和
    更高质量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一方面更能刺激市场, 再一方面可以增长大
    家可以共享的知识,提供了一种可以产生具有极大价值和极高质量的服务
    的途径, 对于所由参与其中的人包括生产者,服务性组织和消费者有莫大
    的好处.



    在发展中国家有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本地软件公司的份额都在服务领域,
    或者制作一些专用目的的软件.因此,本提案对这个领域可能的负面影响会得到更多的补偿:对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只要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如果那些跨国公司决定不依这个新规则行事, 那么他们的份额就会因为
    许可证销售的减少而减少.不过,这些公司总是说政府使用的软件中大部
    分都是非法拷贝(就是盗版拉)的,所以这个影响不会太严重.当然,在任何情况下他们的成功都取决于市场法则, 没有人能避开市场的变化.许多原
    本倚赖私有软件的公司已经开始(在大量资金的帮助下)提供与开源软件
    相关的技术支持,这说明不同的模式并不相互排斥.

    政府决定通过这个提案去维护一些基本的原则.政府的这个决定是基于本
    身的权威,但不会影响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如果政府无需选择特定的经济
    模式就可以维护这些原则,那么法案的实施会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好处.不管怎么样,大家都应该明白政府并没有选择某一个经济模式;如果只有一种经济模式可以保证那些基本原则,那么这不是因为我们任意选择了其中特
    定的一种模式,而是历史的原因.

    (下面的很精采)
    你在信中继续说道:"4. 这个提案强迫大家使用开源软件,而没有考虑到随
    之而来的安全问题,服务保证问题和潜在的违反第三者智力产权的问题."

    只是抽象得出结论:"这个会带来危险!" 却没有指出哪怕仅仅一个所谓的危
    险, 这至少说明了你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所以,允许我在这几个问题上教导
    你一下:

    关于安全性:

    国家安全已经在最初的有关提案的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提过了. 具体到软件本身的的安全性,众所周知所有的软件(不管是自由的还是私有的)都有
    缺陷,或者叫"bugs"(用程序员的语言). 但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比起专
    有软件,自由软件的缺陷更少,发现问题修复起来也更快.在那些因为安全
    和效率的原因而要求使用自由软件的发达国家,经常会有相当数量的公共实体负责政府系统的安全, 他们的存在并非毫无意义(注:因为没有绝对安全的系统).

    缺乏来自科学社区和用户公开的和公正的检查,通常是不可能证明私有
    软件比自由软更安全的.因为私有软件本身禁止这样的分析,这样根本无
    法有任何证明, 所以所有的安全保证只是基于生产者自己或者和约人的
    承诺或者好意.

    应该记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私有软件许可协议里面包含有"不允许透露"
    子句,禁止用户公开在产品中发现的安全漏洞.

    有关质量保证:

    正如大家已经知道,或者你可以通过阅读你购买的软件产品的"最终用户
    许可协议"得知,在大多数情况下那所谓的质量保证只限于更换存储介质,如果软件有问题的话, 但是对那些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利润的损失,等等
    等等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的...如果你的产品有一个安全漏洞,但你没有及
    时修补,一个攻击者使得关键性的政府系统暴露在攻击之下,根据许可协
    议,你的公司会作出什么样的保证,修复和补偿呢? 私有软件的质量保证只是保证程序成功传递(注:他们保证软件到你手上的时候是好的),并不保
    证软件的功能,这和那些自由软件的保证没什么两样.

    关于智力产权:

    关于智力产权的问题并不在这个提案涵盖的范围之内, 而是由其它专门
    的法律条款来负责. 自由软件模式并不意味着忽略那些法律条款,实际上
    绝大多数自由软件是有版权的. 实际上, 你提出这个问题正说明了你没有弄清楚有关自由软件开发中的法律框架.在自由软件社区从没见过把别人
    的智力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然而很不幸这种行为却见诸于私有软件领
    域. 作为一个例子,2001年9月27日,法国南特尔商业法庭判罚微软300万
    法郎,作为伤害代价和利息, 因为微软违反了智力产权法(盗版,如果用那个
    很不幸但经常被你的公司在公众场合使用的名词的话).



    你在信中继续写道:"这个提案错误的利用了开源软件的概念, 开源并不意
    味着免费或者零费用, 更由此得出了有关政府能节省开支的错误结论,因
    为并没有相关的费用节省研究来证实这一点."

    你的判断是错误的;原则上,自由和免费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概念: 有些软
    件是私有的同时也要花钱买的(比如微软的办公套件), 有的软件是私有
    的但免费的(比如微软的IE), 有的软件是自由的但还是要收钱的(RedHat,
    SuSE等Gnu/Linux的发行版),有的软件是自由的同时也是免费的
    (比如Apache, OpenOffice, Mozilla等), 有的软件甚至可以有不同许可协议
    的组合(比如MySQL).

    当然自由软件没有必要免费.读过提案的话你就会看到提案中没有说一定要这样(注:指自由软件一定要免费). 提案中定义了什么可以被视为自由
    软件,但没有任何一点提到免费这回事.虽然提案中提到了政府有可能节省有关私有软件的许可费用, 但提案的主旨是为了维护基本原则和刺激
    本地技术发展.因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维护那些基本原则,所以我们必须使用那些公开源代码的软件,使用标准的数据格式来交换信息.

    如果政府不是使用那些具备这些特点(注:开源,使用标准数据格式)的软
    件,就会削弱基本的赖以立国的共和原则.幸运的是,自由软件同时也意味
    着更低的总体费用;即使我们接受自由软件比私有软件更昂贵的假设(很
    容易推翻的),只要有一种能完成特定的IT功能的自由软件工具存在,政府
    就必须使用它; 这并不是这个提案强行规定的, 而是因为我们在信的开头
    列举的那些服务于一个法治的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

    让我们继续:"6. 认为自由软件是免费的是完全错误的. 加特纳集团(世界
    级的技术市场调研机构)的研究标明购买软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费
    用只占机构和公司在合理和充分利用技术上的花费的8%. 另外的92%由
    一下几方面组成: 安装费用, 激活费用,技术支持,系统维护,系统管理和当机时间."

    这个论点只是重复了第5段的叙述而且其中一部分和第3段自相矛盾. 长话短说,所以我们只是提一下以上段落. 但是,允许我指出你的观点在逻辑
    上是错误的: 根据加特纳集团的报告*平均*软件费用只占总体费用的
    8%, 这并不是说不存在免费软件,这里免费是指许可费用为零. (注: 上面
    MS的一段话在逻辑上的确混乱,论据和结论互不关联,注意文中所用平均一词)

    另外,在这一段中你正确地指出了服务费用和当机带来的损失是总体软件
    费用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你应该注意到,这和你在第3段有关服务没什么价
    值的叙述自相矛盾.现在我们看到使用自由软件可以大大减少整个使用周
    期的费用. 这个费用减少包括安装,技术支持等等,表现在及格方面:首先,由于自由软件的竞争性的服务模式, 你可以自由地从一大批在价格和质量上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中选择你的承约人来为你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持和提供大部分的系统维护服务. 第二,鉴于这种模式的可复制性,针对某
    个应用的维护方法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这样花费就可以减到最低(你无需为同样的事情重复花钱), 因为如果愿意, 这些知识可以积累起来成为
    大家共享的财富.第三, 由于"不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蓝屏死机", 那些恶意代码,比如病毒,蠕虫,和木马, 异常,一般性保护错误和其它一些众所周知的问题)造成的巨大花费可以由选择使用更稳定的软件来大大减少;大家知道自由软件的一个显著优点就是它的稳定性.

    你进一步提到:"7.提案的另一个隐含的论据是假定开源软件是免费的,这
    是相对于商业软件的费用而言, 但却没有考虑到事实上批量许可发放可以为政府带来很大的好处,就象在其它国家一样."

    我已经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软件的费用而是信息的自由,可获取性和安全性
    的原则.这些已经在前面的段落里详细论述过了.

    另一方面, 我们知道有批量许可发放的存在(但可惜的是私有软件并不符合那些基本原则).但正如你在你的信中的上一段正确指出的那样,他们最多只能在8%的总费用的范围内起作用(注:是不是太少了;0).

    继续:"另外,提案所采用的替代品首先会因为要进行软件环境的迁移而带来昂贵的费用,其次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不下于上百种不同版本的开源软
    件,这会造成政府内部IT平台之间以及政府和私有产业IT平台之间的兼容
    性和交互操作问题."

    让我们分成两部分来分析你的陈述.你的第一个论据是迁移意味着高花
    费,实际上是这是一个支持提案的论据.时间过的越久,迁移到另一种技术
    就变得越发困难,同时与私有软件相关联的危险性则一直在增长.这样一
    来, 使用私有系统和专有格式使得政府更倚赖于特定的供应商. 一旦制定
    了一个使用自由软件的政策(当然这意味着一定的花费)那么从反面看从一个系统迁移到另一个系统就变得很容易了(注:他的意思应该是从一个开
    源系统到另一个开源系统), 因为所有数据都以开放格式存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迁移到开源系统并不意味着比在两个私有系统之间迁移花费更多,这一点使得你的论据毫无意义.

    你的第二个论据是"政府内部IT平台之间以及政府和私有产业IT平台之间
    会存在交互的问题."这个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缺乏对自由软件开发
    的了解, 自由软件并不试图让用户倚赖于一个特定的平台,就象私有软件领域经常发生的那样. 即使有多个自由软件发行版和多个程序能被用于完成相同的功能,公开的数据格式保证了他们之间的兼容性, 正如提案所
    要求的那样,源代码可以保证我们能创造出兼容的软件.

    接下来你写道:" 9. 绝大部分的开源软件无法提供适足的服务更别说提供类似于著名生产商所能提供的保证了, 这使得一些公共组织放弃他们的开源软件计划转而使用商业软件."

    这个结论没有任何事实支持. 有关质量保证的问题,我已经在第四段里反驳你的论点. 关于支持服务, 完全我们只是使用软件而不需要服务(就象在私有软件世界经常发生同样的事的那样),如果有人确实需要他们可以别处获得, 不管是从本地公司那里还是从跨国公司那里获得,这方面是和
    私有软件一样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 如果你能告诉我们哪些公共实体已经使用了自由软件
    最后又因使用私有软件而放弃了的话会对我们的分析有很大的帮助的.我们知道有许多实例正好和你说的相反,却还没见过一个象你所说的那样
    的.

    继续你的信:" 10.这个提案对秘鲁软件产业起不到鼓励的作用,相反还限
    制他们的发展, 秘鲁软件产业每年有4000万美元的产值,每年出口额为
    400万美元(排在非传统出口产品的第十位,比手工产品出口额还高), 而且
    该产业还提供了高素质的雇佣市场.如果法律要求使用开源软件,软件程序员就会丧失他们的智力产权和经济来源."

    非常清楚没有人强迫他们把所有软件都变成自由软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自由软件,你就不能把它卖给公共服务部门.而公共服务部门并不是
    软件产业的主要市场(注:前文已有叙述). 在前文我们已经阐述了有关本提案对产生高素质和高竞争的雇佣市场的作用,看起来我们没有必要在这
    一点上过多纠缠.

    你接下来的叙述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一个自由软件的作者丧失了他的智
    力产权,除非他明确的希望把他的工作归于公共领域. 自由软件运动是非常尊重智力产权的, 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著名的人物.这其中有Richard Stallman(;0),
    Linus Torvalds(;0), Guido van Rossum(Python), Larry Wall(Perl), Miguel de Icaza(Gnome), Andrew Tridgell(Samba), Theo de Raadt(OpenBSD),
    Andrea Arcangeli(many part of Linux kernel, SuSE), Bruce Perens(Open source advocate, work for HP), Darren Reed(IP Filter), Alan Cox(;0),
    Eric Raymond(;0), 和其它的许多人, 他们创造了今天世界上无数人使用
    的软件,他们的成就为世所公认. 另一方面,说秘鲁程序员的报酬主要来
    自于他们的知识产权只是一个猜想,特别在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效应的情况下,同时也没有什么能说明如果政府采用自由软件会影响到他们的收入.

    继续读您的信:"11. 开源软件可以免费发布,使得开发人员就无法出口软
    件来获取收入.这样对别国的软件出口就会被削弱,也影响到了产业的成长,所以政府应该选择相反的方面(注:指私有软件)来刺激本地产业."

    这个叙述表明了对自由软件的机制和市场的无知.叙述中试图说明销售非专有的权利(许可销售)是软件产业的唯一市场,而你自己在前面已经指
    出这个市场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市场(注:记得那个8%吗?).这个提案的意图是鼓励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人员,同时在政府部门这样大规模自由软件系统中工作可以使秘鲁技术人员获得更多的经验,在国际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接下来你在信中写道:"12. 我们在论坛上讨论过在教育系统中使用开源软件的问题, 但没有提到这种提议在墨西哥的彻底失败, 在那里正是政府雇
    员创建了整个计划,也是他们承认开源软件没有可能提供给在校学生学习经验,更不用说提供这种平台的全国范围的支持了,同时这种软件更无
    法提供和学校现有系统相捋的整和度."

    实际上墨西哥已经走上了和 Red Escolor(学校网络)计划相反的道路. 这正是因为墨西哥的那个计划的推动力来自于减少许可证费用,而不是我们的这个计划中提到的其它更重要的原因.正由于这个概念上的错误和缺
    乏 SEP(公共教育部)的支持, 他们觉得只要让学校用自由软件就可以减少他们的预算,而他们只要给那些学校一张Gnu/Linux的光碟就可以了.这
    当然会失败,不可能有别的结果的,就象学校实验室如果没有预算去实现所需功能和进行系统维护,用私有软件也一样会失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
    提案 不仅仅要求使用自由软件,同时也认识到需要一个可行的迁移计划,这样政府就可以进行有序的迁移然后享受到自由软件的好处.

    你以一个比喻性的问题来结束你的信:"12.如果开源 软件能满足政府部门的所有需要, 那为什么许需要一个法案来正式接受它呢?难道不应该由
    市场来决定那种产品给予消费者最多的好处和价值吗?"

    我们同意在私有产业中,应由市场来决定该用哪种产品,政府的干涉在这里是不允许的. 不过,在公共服务部门,理由就不同了: 所有那些档案,法律文件以及递交的信息都不属于政府所有,而是它的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任交付给政府的, 所以政府在法律的规定下没有选择的余地.对应这个法律上的要求,政府必须竭尽所能去保护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获取性.如果使用私有私有软件,那么人们就会怀疑这些基本需求能否得到保证,
    在缺乏决定性的事实的情况下,私有软件是不适合用在公共服务部门的.

    我们需要法律第一是因为意识到那些上面列出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保证;
    第二,我们知道国家并非一个单一利益个体, 而是有很多不同的利益实体
    所组成的.由于使用私有软件是不适宜的,为了防止有政府雇员不适宜
    地使用私有软件而危及公民信息, 我们必须制订适当的法律条款.总的来
    说, 因为提案建立一个最新的有关现今信息管理和交流的保证体系, 我们可以说提案是符合对公众透明的共和原则的.

    为了符合普遍认同的原则,公民有权获得任何政府保有的和那些不在法律上要求保密的范围之内的信息. 现在,软件信息处理本身也是一种信息.这是一种特别形式的信息,能被机器所解释和执行,和其它的关键信息一
    样, 公民有法定的知情权利, 比如,是怎么计算他的选票的或者他的税收
    是怎么算出来的.正因为如此为了满足他的公民权利他必须能自由获得源
    代码使得他能了解选举程序和税收程序.

    (结语)
    I wish you the greatest respect, and would like to repeat that my office will always be open for you to expound your point of view to whatever level of detail you consider suitable.

    Cordially,

    DR. EDGAR DAVID VILLANUEVA NUNEZ
    Congressman of the Republica of Peru.

    注1: 文中使用了 program 一词,我认为翻译成执行程序比较妥当,有别
    于源代码.
    注2: freely, 也许有更好的译法.
    注3: Permanace: 应该是永久的或一贯的比较好.
    注4:我认为这么译应该比较准确, 原文是"For this reason the State needs
    systems the development of which can be guaranteed due to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source code."
    发布人:yjmsir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