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版权是以知识开放共享为核心激励创新过程的知识规则体系。 当前,随着创意经济的兴起、博客的发展,知识经济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新阶段的特点是,知识经济正从物化的、大规模生产的传统方向,向创意的、个性化生产的方向转变。原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已不能充分满足WEB2.0时代创新的要求。在软件源代码、左版和公共版权基础上,发展出完整的自由版权体系,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自由版权体系,平衡知识垄断体系之偏,成为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当务之急。 自由版权是知识开放体系的综合。知识经济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开放的不光限于软件,甚至不光限于文档,需要拓展开放源代码、左版以及公共版权协议,针对以隐性知识为特点的创意行为、针对最广义的个性化创新活动,提出更全面的规则体系。 什么是自由 在GNU通用公共授权声明中,自由是指分享与修改软件的自由。CC公共版权看待自由,跳出了软件这一特定知识形式,但仍局限于知识作品这个一般形式。我们需要一个针对创意本身的解释,能够将创意行为、博客、“湿件”(大脑活动)、技术标准、个性化意义等前沿的知识现象包容进去。我们认为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所推动的自由,将是个性自由。 个性自由不同于个人自由或社群自由,后者是权利和义务等价交换意义上的社会自由,是同质化的自由、物化的自由;个性自由是不可等价交换的自由,是异质性的自由,精神上的自由。自由版权,旨在促进和保护个性自由意义上的创新和创意,无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物化知识的保护,是对知识对象化、知识物化结果的保护,它在本质上,是以知识封闭垄断为核心激励创新结果的知识规则体系。与自由,特别是个性自由不相兼容。自由版权致力保护的,是充满独特创意、异质化的思想活动,旨在通过个性自由激发创新活力。自由版权可以克服当前知识产权造成的知识过度垄断抑制创新活力之弊。 个性自由的基础 TCP/IP、HTTP和超文本链接协议,使互联网成为不同于工业化的生产力。一方面,网络是开放的,并未针对某一具体程序而优化,使得最大限度的互联互通得以实现,进而使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产业融合得以发生;另一方面,它激发了多种多样具体应用软件的发展,使个性差异得以充分发展。 WEB2.0和博客的发展,使互联网体现个性自由的一面,更进一步发挥出来。表现为技术越融合、商务越差异的趋势。 完整理解知识经济 创意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到个性化时代的产物。以博客为代表的WEB2.0商业模式,推动知识经济走向2.0时代。 传统的知识经济以抽象知识、编码知识、扩散知识等显性知识为主要的知识形态;创意的知识经济,则在此基础上,拓展到具体知识、未编码知识和未扩散知识等隐性知识的新领域。前者是知识经济海面上的冰山一角,后者是海面下的冰山本身。为知识显性化发展提供广大根基的隐性知识,是创新之源,创新之本。 将“高度编码/未编码”与“具体/抽象”两个维度交叉起来,可以将知识区分为技术知识、科学知识、审美知识、手工艺知识;将“已编码/未编码”与“未扩散 /扩散”两个维度交叉起来,可以把知识区分为专有知识、公共知识、个人知识、常识知识;将“抽象/具体”与“未扩散/扩散”维度交叉起来,可以把知识区分为秘密知识、科学知识、局部知识、主题知识。我们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知识经济以及知识产权体系,不能覆盖这些知识领域的绝大部分;而以创意、个性化为特征的新的知识形态和知识领域,如创意经济、博客、人工智能的发展,迫切要求为新的增长领域立法。 自由版权是相对于知识产权提出的。知识产权是知识垄断权;自由版权是知识开放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对象是显性知识,自由版权的主要对象是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创新结果,隐性知识是创新过程。完整的知识经济及创新,是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循环的结果。离开了隐性知识和创新过程,知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离开了显性知识和创新结果,知识就会脱离它的功利。知识产权和自由版权,是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缺一不可。 受工业化传统影响,人们更多把知识经济理解为显性知识经济,而忽略了对创新最具有活力的部分——隐性知识——的把握,割裂创新结果与过程之间的联系,对显性知识的过分保护降低了知识的活力。在这一背景下,激活隐性知识、释放知识潜力,成为推动知识经济创新的重要使命。建立和完善自由版权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自由版权的知识立场 自由版权对于知识的独特立场,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之中: 第一个立场,隐性知识主要通过共享机制激发价值,显性知识主要通过垄断知识的“产权”机制来保护。显性知识也可以通过自由版权,以“自由”的方式发展。 第二个立场,将隐性知识作为基础知识,在与商业应用分离基础上共享。自由版权主张基础知识共享,而增值应用知识可以交由知识产权来保护。 第三个立场,作为公共资源的知识资源,需要社会共享。将公共资源与专有知识分离,后者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 自由版权的具体原则 ——对原创的规范:重点是确认内容的原创(作者)地位,免费许可,非商业使用。 ——对创意的规范:创意被视为“资本化”了的个人知识,同样可以适用自由版权。 ——针对隐性知识:区别在于在隐性状态加以保护,而不是完全转化成显性知识以后。不排除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后,转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针对显性知识:自由版权可以适用于显性知识。前提是这种显性知识放弃收费。例如开放源代码、开放文本。 ——对开放文本的规范:自由版权在文本上采用开放文本规则。 ——对开源软件的规范:自由版权在软件问题上采用开源软件的规则。 ——对技术标准的规范:根据上述“第二个立场”,自由版权主张技术标准应成为完全的公共资源;对于标准专利化的最低立场,是要求合理的非歧视性许可原则,反对私有协议;鼓励专利池软件免费许可。 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完善自由版权 隐性知识,是知识中的“潜意识”,与显性知识不同,难以物化为专利、版权等“有形”的形式,或者它的物化将导致知识损失。相应地,自由版权与知识产权最大的技术性区别在于,它可以不要求知识以显性的物化方式呈现,而将致力于按照隐性知识本来的存在方式,通过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加以感知、组织和呈现。 例如,通过知识管理(KM)技术,建立对于隐性知识的管理和转化;通过知识挖掘的技术,对语形之后的语义和语用,进行彻底的分析。通过新的管理方法,深入社会资本和文化,来把握隐性社会知识等等。